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專業協會

協會章程
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——本會定名為「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專業協會」,簡稱休企青協(以下稱本會)。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「Associação de Jovens Profissionais das Empresas Integradas de Turismo e Lazer de Macau」;正式英文名稱為「Macau Integrated Tourism and Leisure Enterprises Young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」。

第二條——本會是一個以團結廣大澳門休企青年從業員、熱愛祖國、熱愛澳門、服務社會、推動休企青年從業員生涯規劃發展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。

第三條——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碧瑤閣 C 座,地下 C。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四條——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填寫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審批,即可成為會員;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,即成為永遠會員。

第五條——權利與義務:(一)會員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,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,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。(二)凡會員有遵守章程,服從議決,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。

第六條——會員如有違反章程,破壞本會聲譽者,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、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。

第七條——凡無理欠繳會費者,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,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;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,作自動退會論。

第三章

組織

第八條—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其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連選得連任。

第九條——(一)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、正副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、正副監事長、正副秘書長,領導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。(二)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條——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,正副秘書長、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,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。

第十一條——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負責監察本會會務、財政運作;監事會人數為單數,設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若干人、監事若干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二條—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,參與秘書處工作,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。

第十三條——如有其他任務,理事會得另設委員會或工作組處理之。

第十四條——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。

第四章

經費

第十五條——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,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。

第十六條——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向社會不同途經募集。

第五章

附則

第十七條——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。

第十八條——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由會員大會修改,修改章程的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
第十九條——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